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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路上躲"不明物"发生车祸谁来赔

2013-04-18 09:26:22
来源:大连新闻网 作者:综合报道

于先生驾车行驶在高速公路上,当行驶通过一个隧道出口处,突然发现一个黑色的大箱子躺在前方车道上。由于车速快、距离近,于先生躲避不及,撞到了障碍物上,导致轿车前脸严重变形,幸好于先生本人只是擦伤,并无大碍。于先生报警后,高速公路交警到现场进行了处理,并认定于先生属单方事故。

于先生觉得在高速公路上突然出现如此庞然大物,导致车辆损坏,高速公路的相关管理部门应当承担责任。于是,于先生就找到高速公路管理处,要求对方给个说法。可对方却辩称,道路本身没有问题,而其他车辆散落的物品并不是他们的责任;同时于先生自己开车不注意瞭望,且交警也认定本次事故属于单方事故,所以我们高速公路管理部门不承担责任。于先生对此很不理解,于是他来到辽宁论典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

辽宁论典律师事务所 主任 王东梅

律师点评

辽宁论典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对于先生的问题进行了解答:根据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因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妨碍通行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道路管理者不能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于先生的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高速公路管理者收取了通行费用,双方之间就形成了合同关系,因而高速公路管理者,就应当尽到清除障碍,保障公路安全畅通运行的义务。这种义务既是合同义务,也是法定义务。由于散落的物品已经无法找到主人,对此高速公路管理者应当尽到清理遗撒物的责任。高速公路收费后,不能及时清理障碍,既是不作为的侵权行为,也是不履行保障公路安全畅通的违约行为。因为高速公路属于高速危险的环境,如果不能真正地排除高速公路上存在的危险,是无法避免可能发生的危险的,因此高速公路管理者、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论典律师提醒,在新司法解释实施后,对于公路、道路管理者、经营者的相关义务明显提高,他们需要保障道路、公路的畅通、安全的通行,否则就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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