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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中院终审判决:赔偿

    2015-09-09 10:37:34
    来源:转载 作者:综合报道

    我市某水产公司所属的两辆车相撞,车辆受损,但是该水产公司在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时,保险公司却以两车是同一车主不存在第三者为由拒赔。难道相撞的两车属于同一车主,保险公司就可以拒绝赔偿吗?近日,记者了解到这样的一个案例,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在第三者责任险的范围内赔偿车辆损失。

    2012年4月22日早6时左右,吕某驾驶一辆重型货车,沿开发区马家沟村的道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正达客运前信号灯岗南侧,由快车道向慢车道变更车道时,与后方在慢车道行驶的王某驾驶的一辆中型货车相撞,造成中型货车损坏,王某受伤。金州交警大队认定,吕某负主要责任,王某负次要责任。两车车主均系原告大连某水产公司所有,该水产公司均对这两辆车在大连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

    事故发生后,该水产公司将损坏的车辆送至汽车服务行修理,共产生修理费23800元。水产公司依据与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提出理赔,保险公司却以 “相撞车辆均为同一单位,不存在‘第三方’,不构成保险责任”为由拒赔。为此,水产公司将保险公司告上开发区法庭,要求其在第三者责任险的范围内赔偿车辆损失。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将原告的其他车辆排除在第三者责任险赔付范围之外属于人为缩小了第三者的范围,由于被告未就该免除条款尽到特别提示义务,故被告不应理赔的理由不能成立。判决被告应在交强险2000元及第三者责任险15260元(21800元×70%)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宣判后,保险公司不服,向大连中院提起上诉。

    2014年底,大连市中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保险公司应在第三者责任险的范围内赔偿车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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