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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暗夜驱车撞行人报警呼救急探问百密一疏

    2015-04-06 11:24:12
    来源:转载 作者:综合报道


    交通肇事撞上行人后,司机如何处置很重要,处置失当,会由民事案件演变成刑事案件,就像司机张某,他开车撞人后,又是报警又拨打120急救电话,却偏偏忘了一个关键的事,导致自己成了刑事犯。

    2013年5月29日20时40分,张某驾驶轿车由北向南行至瓦房店市西环外路大连深蓝泵业有限公司门前路段,前方行人于某某过马路,张某一不留神,撞上了行人于某某,于某某一下子摔倒在道路东侧,具体来说,就是摔倒在马路中心线的另一侧了。张某见自己撞了人,急忙停车,快步上前询问倒地的于某某要不要紧,两人说了几句话。张某拿出手机先拨打120急救电话,再报警,这时他也有保护现场的意识。该做的做了,却忘记要在倒地受伤行人前后放置安全警示标志。

    5分钟后,董某某驾驶轿车由南向北迎面开来,开到于某某倒地处,光线确实差点,但那么大人如果注意观察也不至于看不着,董某某的车再次碾轧于某某而过,发现轧着人了,董某某把车停下来。此后,交警赶来,120急救人员也赶过来,于某某要害处被董某某开的车二次碾轧,人没救过来,死了。张某到案,供述自己驾车发生事故撞了行人,行人倒地受伤,而该行人再次遭到对面开来的车辆碾轧致死。

    前后发生两起事故,且死了人,这是大案,这时关键看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了。

    瓦市交警事故责任认定出来了:第一起事故中,张某负主要责任,被害人于某某由于没走人行横道,负次要责任;第二起事故中,张某与董某某负同等责任。按规定,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或重伤,当事人只要负事故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就要追究刑事责任。张某负第一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刑事责任跑不了;而董某某负第二起事故的一半责任,仅是民事赔偿责任。

    法庭审案阶段,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亲属自行达成协议,张某先赔偿对方经济损失32500元(包含已付丧葬费12500元),余款由法院另案处理的民事案件判决数额再确定,张某得到被害人亲属谅解。也就是,这起刑事案件完了还有民事赔偿案,到时董某某是民事赔偿案当事人。2014年11月27日,瓦房店市法院依法一审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张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免予刑事处罚。免予刑事处罚也是追究刑事责任,对这个判决结果张某不服,他上诉了,理由是自己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市中级法院接着审理此案,法庭认为,张某驾驶车辆将行人于某某撞倒在机动车道上后,没及时采取设置警告标志等必要措施,致使于某某受到其他车辆再次碾轧致死,张某的过失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一审定他犯过失致人死亡罪,没错。  

    结果

    2015年2月,市中级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正是:暗夜驱车撞行人,报警求救忙探问;百密一疏未预警,对面车至再惊魂;众人施救难奏效,命丧黄泉体尚温;一纸判决两行泪,荒野无语添新坟。

    面对一个在肇事后尽全力去挽救损失的驾驶员,我们总是难有勇气去责备或抱怨。然而悲剧的悲怆感往往在于,人,面对灾难突来之时,竟是如此无助、无力与无奈。

    对于交通事故中发生的二次伤害,常常能看到不少相关报道,即便如此,对不少驾驶员来说,如何正确有效地处理这些事故,常常还是会出现认识上的盲区。一个人有善心、有正义感和基本的道德底线没有错,而更重要的是还要有基本的处置常识,至少在灾难发生之时,无论是自救还是他救,不会出现不必要的纰漏和遗憾,在有限的时间内争取做到最好。所谓良知,就是既要有良心,更要有知识,只有二者相结合,才能让良心真正有了理性的牵引,收到实效。

    但愿这样的悲剧,能给后来人以警示,当事者的血泪才算真正没有白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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