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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发出通告 停车场年底前须备案

2013-03-06 10:00:56
来源:大连新闻网 作者:综合报道

近日,大连市公安局发出通告,规定凡是在2013年3月1日前已经建设、设置和经营的停车场必须在2013年12月31日到停车场主管部门办理竣工、设置完成或者经营备案手续,并分别给出了办理备案具体的时间安排,每个区域各不相同。

昨日,记者从大连市公安局了解到,此次通告中所称机动车停车场,是指供各种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包括配建停车场、单体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这些停车场中只要是2013年3月1日前已经建设、设置和经营的,其建设、设置或经营者就必须于2013年12月31日前到停车场主管部门分别办理竣工、设置完成或者经营备案手续。其中,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高新园区、金州新区停车场到大连市公安局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公室(地址:西岗区新华街45号;联系电话:88058464)办理备案业务。其他区(市)县停车场到所在地公安局停车场管理办公室办理备案业务。

市公安局还给出了各区办理备案具体时间,安排如下:中山区,3月1日至4月30日;西岗区,5月1日至6月30日;沙河口区,7月1日至8月31日;甘井子区,9月1日至9月30日;旅顺口区,10月1日至10月31日;高新园区,11月1日至11月30日;金州新区,12月1日至12月31日。已经依法建设、设置或者开展经营的停车场,在本通告规定的办理备案时限前,可以继续经营或者使用。逾期不办理备案手续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罚。

公安部门强调,凡在城市道路、公共广场、隔离带、路肩、立交桥下空地或者沿街建筑物控制红线以外空地上设置的,阻碍、影响道路停车泊位使用的隔离桩、隔离绳、挡车器、路锥、车位锁、车位牌及其他障碍物和物品,其设置人或者使用人必须于5月1日前自行撤(拆)除,逾期不撤(拆)除的,公安机关将依法给予处罚并代为恢复原状。

如果任何单位和个人有违反《大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的行为,市民可向市公安局或者有关部门投诉、举报。市公安局停车场管理办公室举报电话:0411-88058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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